睢宁县支持返乡人员创业实施办法
申报细则
为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鼓励睢宁籍在外人员返乡创业,根据《睢宁县支持返乡人员创业实施办法》(睢办法〔2020〕22 号),制定本申报细则。
一、适用范围
(一)睢宁籍返乡人员自2020年1月1日起在睢宁县注册登记创办企业,企业正常经营满6个月并依法申报纳税;
(二)睢宁籍返乡人员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三)睢宁籍返乡人员提供异地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且现在睢宁县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享受政策条件和标准
(一)申领资格
所有补贴和奖励均依申请享受,返乡创业人员3年内(以返睢首次创办企业注册登记时间为准,计算到月)未进行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申领资格。其中,购房补贴申请人自符合申领条件之后12个月内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申领购房补贴资格(因开发企业原因未能办理《不动产权证》的,申报时间可后延)。
(二)购房补贴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返乡创业人员在我县行政区域内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144㎡以下、不含144㎡,不含购买小产权房、单位自建联建房等)的可享受购房补贴。
1.购房补贴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纳税购房总价款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人或每个家庭(夫妻双方)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补贴。
2.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时间界定,以网上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3.仅限返乡人员单独购买或与配偶、父母、子女共同购买。
4.购房补贴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不能与县内其他购房补贴政策重复申请。
(三)金融支持
在个人富民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基础上提高返乡创业人员贴息标准,凡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基础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的均据实贴息,以后省、市如有政策调整,以新的政策执行。
(四)财政奖励
对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税款、社会保险费且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的返乡创业企业给予梯度奖励,奖励金额参照其年度内入库的各项税款地方留成部分划分(不包括代收<代扣>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契税、耕地占用税、稽查查补税款、五险一金和在税务部门办理了收入退还的税款和查补入库的税款):不高于40万元(含40万元)的,奖励实际数额的50%;40万元到60万元(含60万元)的,奖励实际数额的60%;60万元到80万元(含80万元)的,奖励实际数额的70%;80万元以上的,奖励实际数额的80%。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按照就高原则,不得同时享受其他财税优惠政策。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时间及地点
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申报单位携带所需材料到企业所在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财政所集中申报。
(二)申报所需材料
1.购房补贴申请资料
申请人身份证、《不动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完税证明、本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协议书)、单位纳税证明原件(申报当月起前6个月的企业完税证明)、异地缴纳社会保险转入手续的证明、申请人企业职工社保缴纳证明(申报当月起前6个月正常缴费的社保证明)、正常使用的银行储蓄卡(折)。
2.金融支持申请资料
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公司用工情况,同时属于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等十类重点支持群体的还需提供退役证、高校毕业证等相关身份材料、异地社保缴费证明。
3.财政奖励申请资料
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异地社保缴费证明。
(三)审核
购房补贴、金融支持申报材料由企业所在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受理后,报送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购房补贴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审核认定;金融支持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认定。
财政奖励申报材料由企业所在镇(街道)财政所受理、初审通过后,报送至县财政局汇总,由县财政局和税务局负责审核认定。
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上述认定结果提出补贴建议名单,报县人才办、县财政局备案。
(四)公示
符合条件的睢宁籍返乡创业人员名单在睢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五)补贴发放
经公示无异议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补贴名单及资金报县政府批准,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人才个人银行卡或单位账户发放补贴。购房补贴一次性全额发放(按比例核算后取整到元)。
四、其他事项
(一)各相关部门要相互协作,加强对补贴资格的审核工作,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补贴经费,并纳入诚信黑名单;造假单位及个人,不再享受睢宁县政府各类财政支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县人才办、县人社局负责解释。